厦国税函[2005]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直属局、区局:
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根据目前的征管工作现状,特别是针对我局在2004年度和2005年上半年的征管质量考核情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统一纳税人税种鉴定的操作规范
(一)确定税收管理员为税种鉴定的责任人。对新户的税种鉴定操作仍由税务登记窗口负责完成,但管理员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负责审核新户税种鉴定的正确性,对税种鉴定有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对纳税人由于经营范围变更、注销、汇总申报等业务引起的税种鉴定变更操作由税收管理员负责完成。各单位应及时做好纳税人登记信息的传递工作。
(二)规范未达起征点个体户的税种鉴定。对新登记的个体户经核定为未达起征点的,不做税种鉴定;对转为未达起征点的,管理员在批准其为未达起征点的当月删除纳税人的税种鉴定。(本条失效)
(三)规范申请注销户的税种鉴定。由纳税人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的,管理员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申请文书登记的当月,删除该纳税人的税种鉴定,对个别已申请税务登记注销的纳税人需要申报纳税或补税的,由管理员重新给予做税种鉴定。(本条失效)
(四)规范汇总申报企业的税种鉴定。管理员负责在批准纳税人汇总申报的当月通过“登记及认定管理—数据维护—纳税人税种历史信息维护”功能模块进行分支机构纳税人的税种鉴定删除。(本条失效)
二、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 (本条失效)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7号令)规定的要求,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在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及时下户调查,对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并按照CTAIS上的操作步骤完成非正常户的认定工作。同时通过“登记及认定管理—数据维护—纳税人税种历史信息维护”功能模块删除该纳税人的税种登记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