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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3〕26号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省劳动就业服务中心)



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劳务品牌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大力实施“强县工程”,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部门关于劳务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 ( 人社部发〔2021〕66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20部门关于加强劳务品牌建设的实施意见》(鄂人社发〔2022〕1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品牌企业,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雇佣、培训、输送劳务品牌从业人员的企业。

第三条  认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的原则,注重业绩突出、行业领先、示范带动、社会公认、诚信守法。

第四条  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每次认定20个。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认定为湖北省劳务品牌的领军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在省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3年以上,且营业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对应的劳务品牌已纳入湖北省重点劳务品牌资源库。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技术要求,市场前景良好;管理制度健全,劳动用工规范;遵纪守法,近3年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

3.积极推动相应劳务品牌建设,具有较强的带动就业创业效应,上年度劳务品牌从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

4.具有显著的产业链创新辐射带动作用,在其所属劳务品牌领域、行业或细分市场处于领先地位。

5.注重企业文化和品牌建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助力“强县工程”和加快建设湖北省全国构建新发展格局先行区工作。

(二)各类企业对应条件

1.种植养殖类: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2.制造类: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3.建筑类:上年度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上。

4.餐饮类:上年度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

5.居民服务类:上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6.文旅类:上年度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按照企业申报、县级初评、市级推荐、专家评审、社会公示和研究确定等程序产生。在推荐、评审等环节落实人员回避制度。

(一)企业申报。符合条件的企业填写《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佐证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县(市、区)人社局申报。同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控股股东所在企业不得重复申报。

(二)县级初评。县(市、区)人社局对照《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考评表》(见附件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初评并实地考核,择优向市(州)人社局推荐。省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直接向省人社厅推荐。

(三)市级推荐。市(州)人社局对照《湖北省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考评表》对申报的劳务品牌领军企业进行实地考评,择优研究确定推荐对象。将推荐函、附件1、附件2及相关佐证资料报送省人社厅。

(四)专家评审。省人社厅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核,并从湖北省劳务品牌专家库中遴选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小组通过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和候选企业名单。

(五)社会公示。省人社厅将拟认定的领军企业向社会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

(六)研究确定。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人社厅党组会或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被认定为领军企业的,发文公布,并颁授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