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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认定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认定审批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2000〕03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闽国税发[2007]12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04-30

格执行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范管理,及时落实对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省局曾以 闽国税流〔1999〕032号文明确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实行认定审批制度,现将有关事项补充如下:


一、各级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9〕39号及省局 闽国税流〔1999〕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