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继续有效
优策网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和废止若干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1.第一段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
2.删除“第一条 电信业应税服务范围”的内容。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
),自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提供电信业服务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第一段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修改为“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4〕43号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