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简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售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云国税发[2004]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规定,自2011年11月7日起第二条“《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1〕183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2〕304号)仍继续执行。”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管理,优化办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方便广大纳税人,现就简化专用发票发售审批程序和核定专用发票供应量及其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新认定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认定期满一年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核定或调整专用发票供应量和限购次数的,实行由主管税务分局(或管理处)、县(市、区)局流转税管理部门两级审批。
二、对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场地固定、纳税情况正常的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供应量和限购次数核定,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需要,一次购买量原则上应满足纳税人一个月的使用量。 对经营状况良好、经营场地固定、纳税情况正常的一般纳税人,已核定的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须要进行调整的,应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给予及时调整。
【废止】《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1〕183号)和《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函〔2002〕304号)仍继续执行。
三、对已核定专用发票供应量的一般纳税人申请领购专用发票时,办税服务厅的专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