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地税发〔2005〕224号
文件印发)第三(二)点的规定执行。企业自税务机关送达《备案类减免税执行告知书》的预缴期起享受减免优惠。
二、企业应根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免征或者减征应纳税所得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减免所得税额,填入预缴纳税申报表“减免所得税额”栏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按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规则填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4月27日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16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第七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