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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的通知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宜昌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的通知

宜市住建文〔2022〕13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高新区建管办,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现将《宜昌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6月8日


  宜昌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与报送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推进城建档案数字化进程,提升城建档案数据赋能质效,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9)《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 宜昌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宜市住建文〔2020〕31号)《宜昌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宜府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行政区内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装饰工程,城镇道路、桥梁、地铁、隧道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监理、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含建设工程纸质和电子档案、声像档案、地下管线档案等。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电子档案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通过数字设备及环境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及其元数据。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可以是原始的电子文件或纸质档案扫描件。原始电子文件应符合《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2017)要求,内嵌的电子签章应合法有效。纸质档案扫描件要符合《宜昌市建设工程电子扫描文件质量标准》。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档案编制与报送责任主体,负责收集各参建单位产生的纸质和电子档案。按照“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形成单位应确保文件的归档质量,保证建设工程纸质、电子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保证归档的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内容一致。建设单位应把工程档案资料编制工作纳入合同管理、施工管理的各个环节,规范工程档案资料编制行为。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应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并将建设工程纸质和电子文件的编制纳入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督促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形成完整准确的纸质和电子档案,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整理、归档、报送、移交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并与参建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设立专门条款,明确项目纸质、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责任,包括质量要求、归档范围、整理标准、归档时间、储存介质、文件格式、相关费用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监理合同还应明确监理单位对所监理项目的纸质、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审核责任。

  中央和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暂行办法》(档发〔2016〕11号)文件要求,建立项目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管理项目全部电子档案。市级重点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

  第六条 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收集、编制与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做好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验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实际相符,不得随意涂改。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详见附件《宜昌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范围及排列顺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按有关规定据实增加。

  第八条 竣工文件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2019)以及《城市建设档案案卷质量规定》(建办〔1995〕697号)进行编目,并做到完整、准确、签证完备。

  第九条 竣工文件材料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立卷应遵循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并便于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按单位工程组卷;案卷内不应有重份文件;不同载体的文件一般应分别组卷;文件材料和竣工图分别组卷;工程文件应按不同的形成整理单位及建设时序分别进行组卷;案卷厚度为20mm。

  (二)文字材料的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297 mm x210 mm),同一卷内同样规格。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x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三)文件材料整理时要去掉金属物,小于标准尺寸规格的进行托裱,可将几张文件同时托裱在标准尺寸规格的白纸上,文件右边与白纸右边靠齐,托裱时使用化学浆糊。

  (四)文字材料按事项、专业顺序排列。同一事项的请示与批复、同一文件的印本与定稿、主件与附件不能分开,并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印本在前、定稿在后、主件在前、附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图纸按专业排列,同专业图纸按图号顺序排列。

  既有文字材料又有图纸的案卷,文字材料排前,图纸排后。

  (五)卷内文件均按有书写内容的页面编号。每卷单独编号,页号从“1”开始。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案卷内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页号,并应采用80g以上白色书写纸制作。

  (六)文件材料采用不装订形式。

  (七)案卷装具一般采用卷盒,卷盒应采用无酸纸制作。

  第十条 竣工图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在盖有出图章、注册设计师章和设计审核章的蓝图上进行绘制。

  (二)设计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局部设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四)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变更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等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一条 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与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有关资料一致,所有修改内容必须修改到位。竣工图的修改、注记方法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用杠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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