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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云建科〔2021〕42号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为统筹做好抗疫情稳经济各项工作,落实“六稳”“六保”任务,深入推进全省绿色建筑创建行动,进一步发挥装配式建筑作为绿色建筑载体的积极作用,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有序健康发展,鼓励和带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云政办发〔2017〕6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进一步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健康发展事宜通知如下:
一、分类推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新建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市政设施,原则上应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根据不同建筑类型,按照“宜钢则钢、宜混则混”的原则,合理选择结构类型和实施范围,新建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稳步提高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规模;考虑云南高烈度抗震设防的实际,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广装配式混凝土建筑,有效提升其在新建建筑中的占比;因地制宜应用木结构建筑,体现民族、地域、文化特色;鼓励盒舱式等集成装配式建筑系统在市政、旅游、卫生、应急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的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二、鼓励更多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参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51129)、《云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53/T—96),混凝土建筑装配率达到一定比例的,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比照装配式建筑,依法依规在建设工程审批、预售许可办理等方面予以支持。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的混凝土建筑,昆明市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及3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晋宁区、安宁市、嵩明县和宜良县,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20%;其他城市单体建筑装配率应不低于15%;同时应结合本地实际,充分选用预制部品部件。装配率和实施区域范围结合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三、推广成熟适用技术。发挥好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支撑作用,通过绿色建材推广目录,加大推广应用力度,倡导建筑工程优先选用高精度模板、叠合楼板、预制楼梯、干法施工、管线分离等成熟适用技术和产品。加快推进内隔墙板材及其连接技术和施工工艺的研发应用,促进建筑工程质量提升。《云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关于混凝土结构住宅采用免抹灰的高精度块料墙体产品及技术可以计入装配率的规定予以延期,延续至该标准修订发布实施时止。
四、推进建筑全装修。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工程项目应推广全装修,积极发展成品住宅。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和预制部品部件的建筑,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实际情况,制定提供菜单式全装修方案,满足消费者个性化需求。
五、优化审查服务流程。加强和完善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技术体系和预制部品部件的设计专篇,载明装配率及预制部品部件应用情况,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施工图审查时予以复核,并在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中载明。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切实履行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的牵头责任,应会同有关部门因地制宜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