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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有效期5年】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长人社规〔2024〕1号
信息时效期:2029-03-31

各中央、省属驻长国有企业参保单位,各长沙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单位,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相关单位:

现将《长沙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2日



(联系单位:长沙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84907501)

长沙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长沙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切实提升退休人员属地管理的满意度和幸福感,根据《 长沙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办法》(长政办发〔2020〕10号)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企业退休人员,是指长沙市行政区域内已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在长沙市内(含湖南湘江新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的企业(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照实际居住地进行移交,由接收地所在的村(社区)提供相应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居住在国(境)外、省外、市外的退休人员由社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管理。



第二章退休人员的移交



第四条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流程。

(一)中央、省属驻长国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由退休人员携带企业开具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村)实行社会化管理介绍信》(附件1)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确认表》(附件2)到经本人确认的村(社区)报到;村(社区)编制《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常态化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台账》(附件3),并将相关信息录入“长沙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系统”,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未进行过退休人员集中移交的中央、省属国有企业(含因机构改革新设、合并的国有企业),其退休人员首次移交长沙市属地社会化管理服务时,企业需征求长沙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改办)意见后,到长沙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移交人员基本信息确认,再由退休人员携带《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村)实行社会化管理介绍信》(附件1)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确认表》(附件2)到经本人确认的村(社区)办理移交手续。

居住地为长沙市外、省外、国(境)外的央属、省属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由移交企业或本人携带《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村)实行社会化管理介绍信》(附件1)和《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确认表》(附件2)到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基本信息确认和录入等手续。

(二)长沙市市属企业(含灵活就业)参保人办理退休(领待)手续后,前往市、区县(市)社保经办机构或常住地所属村(社区)在“长沙市人社业务经办平台”或“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基层平台”中录入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退休时间、民族、常住地址(精准到楼栋、单元、房号)、手机号码、紧急联系人员手机号码和所属村(社区),纳入属地管理。

第五条社会化关系转接。为方便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活动,退休人员应把社会化关系转移到常年居住地所在的村(社区)。因拆迁、购房或其他需要等原因,常年居住地发生变化的,退休人员应当及时把社会化关系转到常年居住地。由新接收地所在的村(社区),在“长沙市12333公共服务平台-基层平台”变更“所在社区”,并更新居住地详细信息。



第三章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管理



第六条国有企业提前做好档案整理和数字化工作。档案整理工作包括:档案出库、档案鉴别、档案分类、档案排列、档案编号、档案编目、档案修整等。档案数字化工作包括: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成果验收、数据备份等,完成档案整理、数字化后,再进行档案装订、档案装盒。

第七条国有企业把整理后的档案实体、数字化副本、人员档案案卷目录电子版、卷内目录电子版提交市人社局档案管理部门(或者由其指定的验收机构)检验,检验通过后出具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检验未通过的将退回原单位重新整理。

第八条国有企业将验收合格的档案实体、数字化副本、人员档案案卷目录(含电子版)、卷内目录电子版、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和移交资料(含电子版)移交给市人社局档案管理部门,协同清点档案数量和资料后,共同填写《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回执确认表》(附件4),办理档案接管手续,完成移交工作。

第九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查(借)阅要严格按照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市人社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接收和管理工作,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第四章社会化管理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公共服务。

(一)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和调整;

(二)遗属丧抚补助金等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的办理;

(三)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

(四)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的咨询和查询服务。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活动。市本级、区县(市)人社部门每年至少集中开展1次社会化管理服务主题活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结合辖区内退休人员实际,本着“小型、多样、就近和安全”的原则,经常性开展社会化管理主题活动。活动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育健身、文化艺术、讲座参展、政策宣讲等。

第十三条探访慰问服务。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利用重大节日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立辖区内孤寡、重病、高龄、特困等特殊群体退休人员探访慰问工作台账,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常态化上门服务;企业退休人员身故时可以进行慰问。

第十四条自管互助服务。村(社区)按30-50人为一个小组,将辖区内退休人员划分为若干个自管小组,鼓励引导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了解掌握退休人员思想上、生活上的困难和要求;组织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宣传老龄工作、社会保险有关政策;协助街道社区开展节日慰问、住院探望、困难帮扶等经常性服务,及开展有益心身健康的活动。

第十五条人事档案服务。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在办理房屋继承、遗产公证、户口迁移、党组织关系转移、享受政策待遇等事项时,市人社局档案管理部门为国有企业退休人员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第五章经费管理与使用



第十六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经费(以下简称退管经费),是社保经办机构和乡镇(街道)、村(社区)开展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专用经费。主要用于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退休人员文化体育健身、开展走访慰问活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办公设备购买、信息系统维护、死亡冒领情况核查、社会化管理服务基地建设、政府采购事项和业务学习培训等。

第十七条中央、省属驻长国有企业已经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专项经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资委财资〔2020〕1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市属企业退休人员的专项经费标准为100元/人/年,市本级管理的退休人员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和区县(市)财政各分担50%;各区县(市)管理的退休人员专项经费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退管经费下拨采取实际管理人数与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考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经费拨付依据。

第十九条各类慰问服务支出标准。

(一)节日慰问。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可以利用春节、端午节、中秋节、重阳节等重大节日对管辖内的高龄、特困等特殊群体的企业退休人员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慰问标准不超过300元/人/年。

(二)生日慰问。对当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企业退休人员可以进行一次生日慰问。慰问标准分别不超过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