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财税[2010]14号 2010-01-25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宣布2005-2014年失效文件的通知》 ( 闽财办〔2016〕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
一、符合
财税[2009]123号
文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不论其企业所得税归属哪个税务机关征管,凡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应向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凡经设区市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应向设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凡经县级(县级市、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应向县级(县级市、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提出免税资格申请。
二、符合
财税[2009]12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