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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自2014年2月11日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2016年8月3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O一O年十一月八日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印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印制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印制、使用印有单位名称的发票(以下简称冠名发票)的单位(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发票冠名可按以下两种方式处理:

(一)由用票单位从国家税务局总局提供的发票规格中选择一种通用机打发票印制,平推式发票可在发票票头左侧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卷式发票在发票票头下方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

(二)由用票单位选择使用我省确定的一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并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平推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左侧,卷式发票打印在发票票头下方。

第四条  采用加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属于冠名发票行政审批管理范围,须经行政审批后方可印制。采用通过软件程序控制打印单位名称(或标识)的,按一般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第五条 申请印制有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票使用量较大。年使用平推式发票量不低于1万份,卷式发票量不低于10万份;

(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拥有自有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拥有生产场所的使用权在一年以上;

(三)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能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制建账,准确核算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支出;能向国税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纳税资料;按规定保存有关账簿、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发票实行专库存放、专人负责保管、专账登记;

(四)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

第六条 印制冠名发票票样和打印内容的具体要求:

(一)必须符合通用机打发票票样;

(二)打印内容应满足发票的基本要素;

(三)冠名发票的基本联次应为三联,即发票联、存根联、记账联。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联次,但减少存根联的,发票联须作第一联;增加抵扣联的,抵扣联在发票联之后;

(四)发票票面不得加印带有用票单位具有广告宣传性质的字语或图案;

(五)自行开发的开票系统,程序必须具备打印税务机关发布的发票密文、防篡改和按税务机关接口标准采集、传送发票内容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