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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2023-09-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申请主体和专利代理机构的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局令第75号)、《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局令第 4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代理条例》、《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 “贵阳保 护中心” ),负责贵阳市(含贵安新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和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贵阳保护中心通过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向贵阳保护中心提交预审请求且满足相关条件的备案主体。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机构,是指在贵阳保护中心注册成功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机构,主要包括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

第五条 专利快速预审申请行为分三个阶段:

(一)预审阶段是指申请主体或申请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专利申请之前,由贵阳保护中心对预审案件进行相关审查的阶段。

(二)专利申请正式递交阶段是指申请主体或申请主体委托代理机构将预审合格后的专利申请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获得申请号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将相关信息反馈至贵阳保护中心的阶段。

(三)专利申请审查阶段是指专利申请已经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通道,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其进行审查的阶段。



第二章 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



第六条 申报专利申请快速预审,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主体为已在贵阳保护中心完成备案的单位;

(二)拟提交的专利申请的分类号属于贵阳保护中心的受理范围;

(三)申请主体提交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时须在预审管理平台预审案件提交系统中签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以下简称《申请须知》)和《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附件1),并确保专利申请符合《申请须知》和《承诺书》中的相关要求;

(四)满足贵阳保护中心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申报专利申请快速预审,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专利申请文件:

1.发明专利申请:发明专利请求书、实质审查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如有)、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如有)、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

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照片或图片(各视图)、简要说明、专利代理委托书(如有);

4.上述申请文件为 “专利业务办理系统”客户端导出的包含XML格式文件的ZIP压缩包;

(二)《承诺书》;

(三)《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快速预审服务申请表》(附件2);

(四)《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预审申请文件自查表》(附件3-5);

(五)第一发明人身份证扫描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如有)。

第八条 申请流程

(一)申请主体在预审管理平台向贵阳保护中心提交专利快速预审服务请求及申请材料;

(二)贵阳保护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预审,并形成预审结论;

(三)通过贵阳保护中心预审的申请, 申请主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正式申请,获得专利申请号后应立即完成网上缴费,并于当日将申请号通过预审管理平台反馈至贵阳保 护中心,如确存在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费的,需出具相关证 明材料;未通过贵阳保护中心预审的申请, 申请主体可按照普通程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

(四)贵阳保护中心对获得专利申请号的申请进行一致性审核,审核合格后,在专利审查系统中对该专利进行标注并提交至快速审查通道。

在后续审查中如发现申请主体存在非正常申请行为,则立即中止快速审查。

第九条 在预审阶段,申请主体或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预审案件不通过或视为不通过:

(一)提交的预审案件存在《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预审申请文件自查表》中列出的十项以上的问题,或者同一项问题出现五次以上的;

(二)原则上,未在指定期限内针对预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三)预审案件的技术方案已发表论文或投稿的;

(四)随意修改变更技术方案的有效组分、数据等;

(五)无正当理由不配合电话讨论或面谈的;

(六)重复提交技术方案明显相同的预审案件的(应预审员要求重新提交的情况不计入);

(七)拟提交同日申请的预审案件,不应当受理但已受理的;

(八)无正当理由撤回预审案件的;

(九)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证明材料且无正当理由,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明显不充分的;

(十)其他应当不予通过的情形。



第三章 备案主体预审服务管理规范



第十条 贵阳保护中心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预审申请的相关规定,规范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的行为,对不遵守规范的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提醒、暂缓服务或停止服务等处理措施。

第十一条 备案主体在预审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予以提醒:

(一)预审申请案件形式问题过多,提交的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或经过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半年内,此类预审材料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二)未针对预审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

(三)半年内,预审审查通知书中存在被X文件评述新颖性或明显创造性问题的预审案件达2件及以上的;

(四)重复提交实质相同的预审申请案件(应预审员要求重新提交的情况不计入);

(五)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证明材料且无正当理由,或提供的证明材料明显不充分的;

(六)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同时或者先后提交发明创造内容明显相同、或者实质上由不同发明创造特征或要素简单组合变化而形成的多件专利申请的;

2.所提交专利申请存在编造、伪造或变造发明创造内容、实验数据或技术效果,或者抄袭、简单替换、拼凑现有技术或现有设计等类似情况的;

3.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系为规避专利性审查目的而故意形成的明显不符合技术改进或设计常理,或者无实际保护价值的变劣、堆砌、非必要缩限保护范围的发明创造,或者无任何检索和审查意义的内容;

4.提交技术方案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的;

5.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内容系主要利用计算机程序或者其他技术随机生成的;

6.为逃避打击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监管措施而将实质上与特定申请主体关联或者受其控制的多件专利申请分散、先后或异地提交的;

7.基于一件具有授权前景的技术方案,主动提出多件分案申请,但实质上没有法律或者技术必要性的;

8.所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创造与申请主体实际研发能力及资源条件明显不符的;

9.不以实施专利技术、设计或其他正当合理法律目的倒买倒卖专利预审申请资格的。

(七)备案主体近一年内存在疑似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且情节较为严重的(以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非正常专利申请核查清单为依据);

(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专利工作秩序的其他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以及其他不符合贵阳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十二条 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正式递交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予以提醒:

(一)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贵阳保护中心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

(二)未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后的规定时限内(1个工作日)完成网上缴费或向贵阳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但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三)在未收到贵阳保护中心预审结论前,将该案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正式申请;

(四)在收到贵阳保护中心预审合格结论后,未在规定时限(3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正式申请;

(五)因其他不规范行为导致案件无法进入快速审查通道。

第十三条 备案主体在专利申请审查阶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予以提醒:

(一)在初步审查阶段,因申请人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明人姓名、发明人身份证号、专利代理总委托书编号、代理机 构代码、专利代理人执业证号等信息填写错误,导致初审阶段发出补正通知书的;

(二)在专利申请授权公告前变更著录项目的;

(三)未按要求递交XML格式的答复或补正文件的;

(四)未在《承诺书》规定时限内答复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五)违反《承诺书》的规定主动修改专利申请文件的;

(六)违反《承诺书》的规定递交同日申请文件的;

(七)因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原因,导致递交的专利申请存在抵触申请的;

(八)因其他行为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的。

第十四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暂缓预审服务半年:

(一)依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任一规定,经首次提醒后,再次出现;

(二)提交的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或经过修改仍不符合预审要求,一年内,预审案件不通过率达50%及以上的;

(三)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存在凭空编造情况或无法证明其实际研发记录;

(四)备案主体为非正常代理提供便利,一年内有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五)备案主体预审合格后获得授权,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

(六)其他不符合贵阳保护中心快速预审相关规定、影响较大的预审申请行为。

第十五条 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纳入“贵阳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黑名单”,取消备案主体资格,且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备案申请:

(一)因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暂缓预审服务,在恢复预审服务后,又出现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任一规定的行为;

(二)一年内专利申请预审不合格比例超过70%的;

(三)一年内有2件及以上的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且申诉未通过的;

(四)在预审过程中提交虚假材料;

(五)备案主体无实体研发经营情况,仅作为专利申请载体;

(六)单个备案主体或多个备案主体参与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