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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4]128号 2004-5-13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软件企业和部门反映:对嵌入式软件增值税即征即退各地执行不尽一致,企业及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操作难度较大。为了规范软件产品增值税管理,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软件产品的范围
信息产业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联产[2000]968号)规定:软件产品,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嵌入式软件属于软件产品的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或生产且拥有著作权的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均可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财税[2000]25号文件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嵌入式软件与硬件产品销售额的划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其拥有著作权的软件随同硬件一并销售的,对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应单独核算销售额,并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若硬件销售额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