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的通知
长住建发〔2024〕27号
信息时效期:2029-04-06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存量房(二手房)交易秩序,统筹抓好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本市存量房交易服务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29号令)、《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建房〔2020〕6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建房规〔2023〕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秩序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存量房交易管理。存量房交易统一归口市住建部门监督管理,由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各有关部门依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要全面优化存量房交易流程,完善存量房交易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新建商品房市场与存量房市场良性互动,满足多样化合理住房需求。
二、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存量房交易主体、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通过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系统签订交易合同,准确填报房产信息、身份信息,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等情况并办理备案手续。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存量房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同时要加强房源信息发布的管理,做好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和网签、备案等工作。
三、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市住建部门负责完善长沙市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将存量房交易资金、佣金等纳入交易资金监管平台进行监测监管。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禁止开展“资金池”业务。
四、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完成机构备案和实名认证。市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和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依法对严重失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惩戒措施。
五、进一步强化存量房交易信息共享制度。市资规局、市税务局、市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