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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8〕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 “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取消后,对新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因经营活动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应填报《发票领购审核表》一式三份或《自印发票领用审核表》一式三份,由税务机关确认后发给《发票领购簿》。纳税人按照《发票领购簿》确定的种类、数量、版式领购发票。

二、《福建省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地税发[2006]307号印发)第七条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8年2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现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如下:

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 
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