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农业农村厅海南省林业局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实施意见
琼自然资规〔2021〕1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先发展农业农村、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决策部署,推进我省市县域经济发展,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合理用地需求,为农村产业发展壮大留出用地空间,根据《
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
(一)实施范围。农村产业用地包括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及其他农村一二三产业发展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电子商务、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具体包括以下用地:
1.农副食品加工业、木材加工及木制品业、手工艺美术品制造等工业用地;
2.用于储存农(林牧渔)产品以及其加工产品的物流仓储用地;
3.用于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产品销售的商业用地;
4.为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含共享农庄)配套餐饮、民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旅游公厕、非遗工艺展示、停车场等用地;
5.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6.以上用途互相融合的混合用地;
7.其他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二)负面清单。以下情形不得纳入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范围:
1.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酒店(不含民宿)等房地产开发的;
2.乱占耕地、林地建房,挖山填湖、削峰填谷、挖湖造景或毁林毁草、破坏水域水系等破坏自然风貌、污染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的;
3.擅自将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改变用途的;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二、以国土空间规划引领农村产业布局
(三)加快推进国土空间规划和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把市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科学编制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按照务实、管用、可操作、能落地的总要求,分类、有序推进“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2021年底有需求、有条件的村庄应编尽编,并在市县级国土空间规划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规模,有效保障包括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在内的农村产业发展用地需要。
(四)优化农村产业功能布局。规模较大、工业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要进入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集中在村庄开发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开发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村庄开发边界外准入项目按照《
海南省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琼府〔2019〕35号)规定的《开发边界外建设项目准入目录(试行)》执行。
(五)探索规划“留白”机制。对暂不能确定具体位置和范围的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农产品初加工等项目用地,在不突破规划指标规模的前提下安排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暂不明确规划用地性质,待具体项目落实后再落到地块。
三、统筹保障农村产业用地需求
(六)保障农村产业用地计划指标。市县政府应当认真做好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等农村产业用地保障工作,建设用地指标应当向乡村发展倾斜,市县域内新增耕地指标应当优先用于折抵农村产业发展新增建设用地所需耕地占补指标。将每年处置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形成的“增存挂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5%,优先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
(七)大力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鼓励将综合整治腾退的建设用地、依法登记的宅基地、村民自愿退出的闲置宅基地和乡村废弃教学点等集体公益性建设用地等农村建设用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保障农民安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等用地的前提下,优先用于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八)拓展集体建设用地使用途径。对在产业园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的农村产业项目,选址地块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实施征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用于农村产业发展。对在村庄开发边界内和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的农村产业项目,选址地块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的征收范围的,不得实施征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定程序用于农村产业发展。
(九)规范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可按照《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19〕4号)、《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 自然资规〔202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