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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2013-7-11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 修改和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0号规定,第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其他条款继续保留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房地产业、建筑业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
【废止】发票开具: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一律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税务机关代开)》。

二、房地产开发
(一)立项登记
房地产业纳税人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登记。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单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进行立项登记。
(二)变更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纳税人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三、建筑安装
(一)项目登记
1.立项登记
建筑业纳税人应在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建筑安装工程立项登记。建筑安装工程按施工合同进行立项登记。
纳税人办理建筑安装工程立项登记,应提供项目以下关联信息:
(1)立项登记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的,应提供该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信息。
(2)立项登记项目存在分包情况的,应提供分包项目相关信息。
2.变更登记
建筑安装工程立项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纳税人应自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变更登记。
3.停缓建、复建登记
建筑安装工程停缓建,纳税人应在项目停缓建30日内,凭有关部门决定工程项目停缓建的证明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缓建登记。停缓建工程复建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建登记。
4.竣工结算登记
纳税人应在建筑安装工程竣工结算(或取得《工程结算报告书》)且缴清税款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项目竣工结算登记。

(二)申报纳税
纳税人应以立项登记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