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若干涉税鉴证条款的公告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或修订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规定,继续有效
为防止强制要求涉税鉴证,纳税人可根据自愿的原则,选择下列事项是否委托涉税鉴证。现将有关涉税鉴证条款修订公告如下:
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差额征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
)第六条修订为“试点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服务扣除项目实际扣除金额累计超过100万元的,可在次年的第二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差额征税鉴证报告”。
二、《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事项的公告》 (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第五条修订为“享受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试点纳税人,上年度免征增值税或退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可在次年的第二季度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
三、《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农产品加工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13〕151号
)第十四条第四款修订为“(四)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于次年第二季度内附报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鉴证报告”。
四、《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总分机构增值税“汇总计算、属地入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闽国税发[2014]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