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建筑业、房地产业、房屋租赁业票据使用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9.10 武地税发〔2001〕2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市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
建筑业、
房地产业和房屋租赁业发票管理,规范
建筑业、
房地产业、房屋租赁业的用票行为,扼制其随意使用各类收据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
市地税局关于印发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转让土地使用权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武地税发〔2001〕242号
)和《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房产租赁实行分等分类核定征税微机管理办法(试行)》(武地税发〔2001〕247号)的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使用事项明确规定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
建筑业、
房地产业发票及收据使用管理规定
1、自2001年9月1日起,全市
建筑业纳税人在收取发包单位工程预付款、
房地产开发纳税人收取购房者的预付款时,必须开具“武汉市
建筑业预收款统一收据”、“武汉市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统一收据”。
2、“武汉市
建筑业预收款统一收据”和“武汉市
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