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公告【全文废止】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为强化零散税源控管,加强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的规定,修订了《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太原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17日
委托代征二手车交易增值税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优化纳税服务,规范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委托代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手车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从事二手车交易的市场代为征收二手车销售应纳增值税的行为。
第四条 二手车交易市场包括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