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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政策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3年5月6日                                      武地税函〔2013〕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 鄂地税发[2013]44号)下发后,各局对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政策执行口径提出若干问题,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通知如下:
一、关于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自行清算申报,稽查部门能否实施税务检查的问题
稽查部门在税务稽查工作中,凡涉及土地增值税清算问题,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对未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仅就预征的土地增值税额进行税务稽查,检查是否预征到位。
(二)对达到《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 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自行应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超过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期限的,均可按规定进行税务稽查。
(三)对达到《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 鄂地税发[2008]207号)第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以下两种办法处理:
1、在税务稽查中,发现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达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而主管税务机关未下达清算通知书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稽查部门应将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报送市局税政三处,由市局税政三处负责清算督导并按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稽查部门仅就预征的土地增值税额进行税务稽查,检查是否预征到位。
2、在税务稽查中,对主管税务机关下达了清算通知书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行清算申报或拒不清算、不提供清算资料的,稽查部门可直接进行税务稽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和进行处罚。
(四)对已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未进行清算审核或正在审核过程中,稽查部门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下达了税务稽查通知的,按照稽查优先原则,由稽查部门与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协调,按要求办理相关手续,不应多头审核,增加纳税人负担。
二、关于纳税人已完成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且主管税务机关已进行清算审核的开发项目,稽查部门能否进行审核调整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已完成自行清算且主管税务机关已进行清算审核的开发项目,稽查部门依据稽查规程进行税务检查,可以对已清算项目相关涉税内容进行审核调整。
三、关于稽查部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主管税务机关已明确征收方式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若发现存在重大差异的,能否改变征收方式的问题
对于主管税务机关已明确征收方式(如核定征收)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稽查部门进行税务检查时,能否改变征收方式,按照《市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武地税发[2010]62号 )规定执行,即税务稽查部门在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稽查前,若主管税务机关已确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的(以下达文书为依据),稽查部门原则上不再另行调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稽查部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
四、关于纳税人已进行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并已完成审核的开发项目,稽查部门经检查审核后,对应补缴的税款能否加收滞纳金和进行处罚的问题
对于纳税人已完成土地增值税自行清算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的项目,稽查部门又查补的土地增值税款,严格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和进行处罚。
五、关于《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 鄂地税发[2013]44号)执行中有关政策衔接的问题
(一)关于经济适用房等项目预征和清算的问题
1、从2013年4月1日起,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所有房地产开发项目预(销)售收入,均应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凡不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