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0.30 晋地税所字〔1995〕6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近来,有些地市反映
企业所得税的某些政策尚不明确,为了便于征管,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的各项费用、基金的提取和列支问题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上交的各项费用、基金,凡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税收法规和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中明确有提取标准的,在纳税年度内,可按规定标准(其中需要由税务机关确定标准的,需经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提取,列入有关费用,年终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不按规定的标准提取或提而不交,长期挂在其他科目的,要进行纳税调整后、再计征
企业所得税;没有规定提取标准的,一律不准先提后支,经税务机关审核,在计征
企业所得税时以实扣除。
二、关于焦炭排污费的扣除问题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强焦炭产运销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晋政发[1995]1号]规定: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坑式土焦炉生产的焦炭,向生产企业每吨征收20元排污费;要求限期改造的改良型焦炉、小机焦生产的焦炭,向生产企业每吨征收10元排污费;如按规定的期限不改造关闭者,加倍收取排污费;推广的先进型改戾焦炉生产的焦炭,排污达不到标准的,向生产企业每吨征收3元排污费。大、中型机焦炉生产的焦炭,排污不达标准的,向生产企业每吨征收2元排污费。"在征收
企业所得税时,对按上述规定上交环保部门的排污费;经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违反环保规定被处的罚款以及因未及时交纳排污费而支付的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关于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后,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是否并入企业利润征收所得税的问题企业出口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后,不计算销项税额。收到出口货物退回的增值税后,应冲减该出口货物购进时的进项税额,同一货物的退税额和进项税额的差额,应作损益处理,增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企业修建的公路、交易中心、化验中心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允许在税前扣除的问题企业修建的交易中心、化验中心所发生的费用属于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企业修建的所有权不属企业的道路所发生的费用,如企业按照《
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比照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按照本少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入管理费用;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取得普通发票如何处理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