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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宜昌市城区旅店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宜昌市城区旅店业税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3.6.28 宜昌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宜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宜昌市城区旅店业税收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宜昌市城区旅店业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店业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税收流失,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范围内旅店业纳税人。旅店业纳税人是指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三条 旅店业纳税人应如实准确分税目申报应税收入。应税收入包含以下项目:

  (一)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收入,包含随住宿服务一并提供的收费商品及其他服务收入。

  旅店将客房有偿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改变房间住宿用途(如用于经营、办公)的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申报营业税。

  (二)其他收入:包含餐饮收入;歌舞厅、酒吧、音乐茶座等娱乐业取得的收入;代买机票、船票、车票等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税法规定的其他应税收入。

  纳税人未分别核算应税收入的,从高适用营业税税率。

  第四条 旅店业纳税人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价格调节基金、地方教育附加、河道堤防维护费等税费。

  第五条 使用经营管理系统的旅店业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经营管理系统中的客房收入月报表(以下简称月报表)。

第三章征收管理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纳税人报送的月报表数据(收入、平均房价、入住率等)与纳税人申报数据、其他纳税人报送的月报表数据进行比对。纳税人申报收入不得低于月报表收入。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季将纳税人报送的月报表数据与纳税人经营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比对。对纳税信用高的连锁酒店、星级酒店以及连续三次比对无差异的纳税人按年比对。

  第八条 旅店业纳税人中的星级酒店、连锁酒店应实行查账征收,不得核定其营业额。

  星级酒店、连锁酒店拒绝报送月报表或拒绝提供经营管理系统数据进行比对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二)逾期仍不报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收缴并停供发票;

  第九条 其他旅店业纳税人原则上应实行查账征收,但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他旅店业纳税人应对其营业税、企业(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

  (一)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月报表,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二)拒绝税务机关检查其经营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三)纳税人擅自修改、删除其经营管理系统中的数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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