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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5.05.07 衡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规定,全文废止
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征纳关系、落实企业所得税政策、保障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入库,现就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确定预缴申报方式。预缴申报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征收方式进行。

1.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默认为查账征收方式,对于查账征收企业,不再单独进行征收方式鉴定。新增纳税人在征收方式确定前,暂按查账征收方式办理预缴申报;其他纳税人当年征收方式尚未确定的,暂按上年度的征收方式申报预缴。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应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并将鉴定结果送达纳税人,由纳税人据以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录入税收征管软件,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3.查账征收企业,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于生产经营季节性较强的纳税人,可以按照上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平均计算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划分预缴申报期限。对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内(含200万元)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实行分季预缴;对上年应纳所得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实行分月预缴。对核定征收企业,实行按月预缴。纳税人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预缴申报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三、规范预缴申报程序。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主要包括两个环节: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资料和预缴税款。

1.不论征收方式,预缴纳税申报资料均应包括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按规定应报送的其他资料。其中,查账征收企业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见附件1),核定征收企业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见附件2)。纳税人的月(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已通过其他渠道报送的,不再重复报送。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报厅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

2.纳税人报送预缴纳税申报资料后,应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预缴方式和预缴期限,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经核准延期办理预缴申报的,纳税人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因税法规定的特殊困难,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的,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不予批准的,纳税人应在收到审批决定的当天缴纳税款。非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3.除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和建筑安装企业外,在发票供应环节,不再预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