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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后勤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机关及所属单位后勤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7-24                                                              桂地税发〔2002〕2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桂地税发[2007]190号规定,第二、三、四、五条 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停止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桂地税发200916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32号)第七条规定,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机关服务中心)体制改革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主体本通知所称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是指后勤体制改革后的,由财政全额拨付行政经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的机关服务中心。
上述机关服务中心必须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具有事业法人或企业法人资格,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机关及其所属单位内部的机关服务中心为本单位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货币收入,在2005年底前暂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机关服务中心包括:为机关办公和职工生活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独立核算机关服务单位,如:机关食堂、车队、医务室、幼儿园、理发室、洗衣房、洗浴室、副食品基地(绿化基地)等。
机关内部后勤保障服务是指:上述机关服务中心为其所属的国家财政全额拨付行政办公经费的广西壮族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