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7-19 鄂地税发〔2006〕1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减少办税环节,降低纳税人办税成本,优化纳税服务,完善国地税部门协作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范围为两家税务机关共同管辖的纳税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验、换证登记、停复业登记、注销登记、报验登记、违章处理等各项税务登记事项。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一般原则是根据纳税人主税种管辖的权限,确定登记事项的具体受理承办机关,即以缴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由国税机关受理并承办,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由地税机关受理并承办。
国税、地税两家税务机关对所承办的事项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