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2012年11月5日 郴地税发[2012]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中的“按销售收入3%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郴州市地方税务局小水电行业地方税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小水电行业税收征管, 堵塞征管漏洞,规范税收秩序,防止税收流失,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是指郴州市范围内在建和已建成发电的所有水电站。
第三条 凡在郴州市从事小水电建设和小水电电力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小水电行业纳税(费)义务人。
第四条凡在郴州市境内从事小水电站(厂)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均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照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以及进行纳税申报。
从事小水电站(厂)建设的企业和个人,应向施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税务登记手续,施工结束后,应向施工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清算手续。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小水电行业的税费包括基建环节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或
企业所得税、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和电力销售环节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契税、水利建设基金、工会经费等。
第六条 在建电站必须按工程投资进度按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小水电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向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工程进度结算(预收工程款)和竣工结算时,必须申请开具建筑安装发票,建设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非法票据(含白条)结算或预付工程价款。
第八条 小水电行业生产经营期间所得税的管理,采取查帐征收和核定征收两种征收方式。
对认定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取得电力销售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电站原则上采取查账征收方式,据实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 除此之外对规模较小、成本费用难以查实的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及其他注册类型企业一律实行核定定率征收所得税方式,采取委托相关单位代扣代征代缴征收办法,
按销售收入3%附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送达《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附表一),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市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政法规科(综合业务科)审核认定。
第九条 生产经营期间其他税费的管理,对取得了电力销售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电站,城建税及其他相关税费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对未取得电力销售发票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电站,在国税局窗口代开销售电力发票时,由国税局代扣代缴城建税及其他税费则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有关纳税资料。
第十条 电站自然人股东股权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