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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22                                                     鄂地税发[1997]3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包括郊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征收。

  工矿区开征土地使用税须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的批准。

  对农工贸经济有较好发展,比照工矿区报省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的国营农场,属于土地使用税的开征范围。

  县城城区与城郊、建制镇镇区与镇郊的划分,按行政区划确定。对因经济发展,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市政建设已突破原来行政区划,又尚未明确划入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延伸部分,其征税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条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

  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缴纳;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土地使用权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缴纳。

  使用土地建房出租或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为纳税人。

  第四条 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

  纳税人应税土地面积,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上确定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使用权属资料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土地管理部门尚未提供土地权属资料的,纳税人必须申报实际使用的土地面积,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定。

  第五条 土地使用税实施税务登记制度

  (一) 凡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除本条(二)款另行规定的外,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事项自行核定,填报办理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

  (二) 符合《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各级国家机关,军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社会团体,由财政部门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寺庙、教堂、公园、名胜古迹保护管理单位,福利(敬老)院等单位,可不办理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

  以上不办理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的范围,不包括这些单位将自用的土地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或出租土地使用权,应依法缴纳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三) 只缴纳城镇私房土地使用税的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可不发给税务登记证,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统一确定只进行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或造册、造卡统一登记。

  (四)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由纳税人如实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使用税的税种登记包括:土地的所在地点、土地占用面积、应税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证号、适用等级税额、土地用途等内容。

  (五) 纳税人所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市、县管理范围的, 应当按规定分别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

  (六) 纳税人新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动,以及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毁损、报废、折除等变化改变土地用途的, 应按规定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重新办理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 纳税人发生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应执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凭证办理注销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

  (七)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应当一年验核一次,具体验核时间和办法由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八) 土地使用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做好土地使用税税种登记的管理工作,建立税种登记户的档案管理制度、联系制度和核对制度。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土地使用税的税源管理, 掌握土地使用税税源状况。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的资料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登记、整理工作,掌握纳税人的住址、土地使用面积、用途,以及其变化情况。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掌握所管理纳税户的具体税源情况,建立土地使用税税源册籍;县(市) 地方税务局应编制每年土地使用税的税源册籍。

  第七条 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纳税人必须在土地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纳税资料。使用的土地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土地的座落地点,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

  纳税人可根据实际,确定自行申报和委托代理申报。委托代理申报必须出具税务代理资格证件和委托代理证书,经受理纳税申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