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地方税务局娄底市总工会关于明确工会经费代征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07.06 娄地税发〔2010〕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娄底市地税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娄地税通〔2013〕1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省级税收征收分局,各县市区总工会: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地税部门代征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责任主体与责任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缴费单位是
工会经费或工会组建筹备金的申报责任主体。缴费单位应确定
工会经费申报责任人,负责办理
工会经费申报缴纳等相关事宜。申报责任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单位纳税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工会经费。
二、上缴比例
(一)已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均按全总规定的
工会经费属地管理原则,按以下比例申报上缴
工会经费。
1、邮政、电信、移动、联通、微波局、长途线路局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5%申报上缴
工会经费。
2、各类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应上缴
工会经费比例按全国总工会《关于对〈中国金融
工会经费管理办法〉的批复》执行。即文件列举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交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20家金融机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10%申报上缴
工会经费;未列举的金融机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的40%申报上缴
工会经费。
3、娄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