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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5-05                             晋税流发1994第5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行署、市、县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新税制运行近四个月来,各地在具体操作中遇到不少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省局研究,现将有关增值税的几个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产品征税问题:

  1、集资机组征税问题据了解,省电力公司所属电厂近年来新增的机组中,有一部分系中央与省共同投资,从九三年起,对这部分机组属省投资的部分单独核算,属中央投资的部分并入电力公司统一核算,列入省电力公司报表。为了便于税款的计算征收,经研究,对这部分集资机组即:既有中央投资又有省内投资的集资机组,在征税时可按现行核算办法,对属于省里投资的机组部分,由当地税务部门按增值税的统一规定,依实际取得的销售额就地征收入库;对中央投资的机组部分,按电力产品的征税规定,在当地予征税款,然后由省电力公司统一结算。

  2、试生产机组的征税问题关于试生产机组的征税问题,可比照国税发〔1994〕064号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中的“试生产的电厂”征税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