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全文废止】
1996-12-20 并地税所字[1996]6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6〕127号印发《
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晋地税所字[1996]33号已转发至县级地方税务局。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落实。
各征收单位对从事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管户情况要进行调查核实,分别加强征收管理。
一、核实确定
个人所得税纳税项目:
[一]对从事
建筑安装业的企业,其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或上交承包[承租]费、管理费后经营成果归个人所有,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计算征收办法按并地税所字[1996]20号印发《太原市地税局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二]对承包[承租]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按“个体工商业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
个人所得税。对不能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按开工工程合同[协议]价款的2%在工期内分月征缴
个人所得税。
[三]对查出的未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