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个人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29 鄂地税发[1998]17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鄂地税发[2007]146号)规定,第七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七条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北省个人行医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省局。
湖北省个人行医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从事医疗服务人员的
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从事医疗服务人员,是指专职或兼职从事各类疾病的诊断、治(理)疗及出售药品等项服务的个人。
第三条 凡从事医疗服务取得收入的个人为
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所取 得的应税所得,应依法缴纳
个人所得税。
凡向个人支付医疗服务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