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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地税发[2009]93号                                                     2009-04-21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有效的联合发文涉税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规定,第一条“审批权限”和第四条第三项“连续享受困难减免照顾3年以上的企业”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废止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省地方税务局有关减免税工作规定,现就财产行为税减免工作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权限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划分审批权限”。省局决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减免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房产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 万元以上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 万元(含20 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在20 万元以上、60 万元(含60 万元)以下的,由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抄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纳税人年减免税额超过60 万元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资源税的减免审批权限:对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的,由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减免条件
  (一)纳税人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1.主营业务属国家鼓励发展项目,处于项目建设初期或者年度会计利润出现重大亏损的;
  2.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事故,给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
  3.因改组、改制投入资金较大,以致流动资金周转出现严重困难的;
  4.关闭、停产造成纳税困难的;
  5.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或承担政府任务造成纳税困难的;
  6.省、市(州)、县政府认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

  (二)纳税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申请减免资源税,一般是指以下情形: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矿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三、审批程序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实行逐级审核上报的方式进行审批。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申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逐层审核并签署具体意见后,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四、审批原则
  各级地税机关办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资源税减免税事项,必须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企业的实际情况严格把关。对
  下列情形不得减免:
  (一)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或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即《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项目);
  (二)未按规定履行纳税人义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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