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卷筒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06 晋国税征发〔2000〕1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省外顶票的问题,满足身份证号码升位需要,杜绝发票转借、转让、虚开现象的发生,根据
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统一发票专用章,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专用章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和开具发票时,应使用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