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电力公司关于加强山西省电力销售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05 晋国税征发〔1998〕5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山西省电力公司各供电分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行业
发票管理,规范电力销售行为,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将山西省电力销售普通
发票管理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发票管理
山西省电力系统收取电费所需普通发票统一使用由山西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普通发票,原电力系统自行设计印制的电费收据和其他杂项收据同时废止。
二、发票式样
山西省电力系统收取电费的电脑版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力发票)共四种:即“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居民)”、“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分期付款)”、“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杂项)”、“山西省电力公司电力销售普通发票(非居民)”。各种电力发票的发票联套印红色“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太原供电分公司在发票联左下万套印红色“山西省电力公司太原供电分公司电费收款章’,电力发票单独编号,其他供电分公司发票联不套印收款章,电力发票全省统一编号(式样详见附件)。
三、发票发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