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8.12.31 晋国税所发〔1998〕16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出口货物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规定,就我省目前出口退(免)税政策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现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恢复使用“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根据财税字(1997)14号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在1999年1月1日含以后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的,必须提供“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专用缴款书”),并以第二联原件作为退税凭证,“专用缴款书”“购货方”一栏,若属自营出口的,填写开具“专用缴款书”的企业名称;若属代理业务,填写代理企业的名称。
关于“专用缴款书”办理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按照财税字(1996)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办理“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免税证明
根据国税发(1994)03号文件要求,我省外商投资企业在以“来料加工”贸易方式免税进口原材料、零部件后,应提供“来料加工进口货物报关单”“来料加工登记手册”(原件、复印件)“来料加工合同”(复印件)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主管涉外税收的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格式见附表一),凭此证明企业到当地主管征税机关免征其加工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并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复印件报省局备案。在货物出口后,企业应提供“来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原件)“海关已核销的来料加工登记手册”“收汇凭证”“出口收汇核销单”到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主管涉外税收的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逾期未核销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会同海关和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对其予以补税和处罚。
三、关于办理“进料加工”复出口物货退税的规定
根据财税字
(1997)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