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3年8月3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实际,通过调查测算,现将我市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调整明确如下:
1、农林牧渔业 1%
2、交通运输业 1.5%
3、建筑安装业 1.5%
4、餐饮住宿业 1.2%
5、销售货物(工业商业) 1%
6、娱乐业 2%
7、鉴证咨询业 2%
8、转让自然资源和无形资产 2%
9、其他行业 1.2%
另外,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和土地租赁、金融业必须查实征收,不适用核定税收率。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可以暂核定为0。
本公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 张家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张地税函〔2012〕31号
)同时停止执行。若上级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征收有规定的,则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统一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
2018年10月24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让纳税人享受到个税改革红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张家界市税务局对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开展了调查测算,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再次进行了调整。
一、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的背景
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