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6.02 晋国税流发〔1999〕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2号]精神,为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确保国家对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到位,现结合去年我省在福利企业检查整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就进一步加强全省福利企业
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新办应纳
增值税的福利企业必须认真填写《山西省新办福利企业审批表》一式十二份(原件),同时按国税机关要求提供企业"四表一册"等资料四份(企业留存一份、省、地、县国税机关各留存一份),上报资料要求字迹工整、数字真实、不缺页、漏项,并由企业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报所在县县级民政部门。
二、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对凡属应纳
增值税的企业,报县级国税机关审核;县级国税机关按照新办福利企业的标准进行认真审核,写出实地调查报告,并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交由同级民政部门统一报地市民政部门,地市级民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转同级国税机关。
三、地市国税机关对民政部门转来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后,交由同级民政部门报省级民政机关,省级民政机关审核盖章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