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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修订)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3-02-11                                                                青国税发〔2003〕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局:

  为贯彻实施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政策,保证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的顺利运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2002〕7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修订了《青岛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修订)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 财税字〔2002〕7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1994〕031号)的规定,自取得进出口经营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申请办理出口退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在发生第一笔委托出口业务之前,持代理出口协议向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申请办理临时出口退税登记。   

  生产企业在办理出口退税登记时,应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 法人营业执照》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四)《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无需提供);   

  (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审批表》或《年审审批表》;
  (六)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代理出口协议等。

  三、生产企业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办理出口退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税务机关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办税员凭《办税员证》办理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相关业务。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税务机关定期举办企业办税员的培训、考试和《办税员证》的发放、验证工作。具体事宜由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负责。

  四、凡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免、抵、退”税办法)。

  本规程中所述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且具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和企业集团。对于没有实际生产能力的企业集团报经市局同意后,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局为其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集团内独立核算的生产企业办理“免、抵、退”税。

  本办法中所述自产货物是指生产企业购进原辅材料,经过企业生产或委托加工生产的货物。同时生产企业出口的下述产品视同自产货物: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且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的产品;外购的与本企业所生产的产品配套出口的产品;收购经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认可的集团公司(或总厂)成员企业(或分厂)的自产产品;委托加工收回的货物。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生产企业出口自产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产品实行免征消费税办法。

   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免、抵、退”税办法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当期应纳税额的计算  

  当期应纳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一(当期进项税额一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二)免抵退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退税率

  免税购进原材料包括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其中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

  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组成计税价格=货物到岸价格+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三)当期应退税额和当期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

  2.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

  当期免抵税额=0

  (四)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计算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x(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五)当期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按零计算,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大于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格的部分结转下期参与“免、抵、退”税申报。

    (六)对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顶当期进项税额的余额(即出现负数)应按规定计算并作为企业的应交税金处理,不得挂账结转,更不得按零计算。

   (七) 凡未按规定申请开具《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企业,其相应的出口货物,不得申请办理“免、抵、退”税。对由企业所属的集团公司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开展进料加工业务,由其集团公司办理《进料加工双代理证明》。

  (八)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在每月纳税申报期内填写《生产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报表》报送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基层退税部门,如实申报上月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情况;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须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基层退税部门提供收购视同自产货物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各管理局基层退税部门负责审核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的供货业务、纳税情况。生产企业当月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由基层退税部门审核无误后须报经市局核准后,办理免、抵、退税。

  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的,不得办理免、抵、退税。

  (九)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

  

  六、本规程以下所称基层管理部门是指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设的涉外企业税收管理科、重点税源管理科、中小企业管理科(五市指管理局);基层退税部门是指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业务科(五市指税政法规科)下设立的退税部门;主管退税机关是指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局。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中,受理企业增值税纳(免抵)税和免抵退税申报,对企业申报的单证、数据进行审核,为企业开具涉税证明由企业所在地主管征税机关的管理部门和退税部门负责;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批、免抵调库和税款退库由企业所在地主管退税机关负责。

  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审核程序

  (一)入账时间及计税依据。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在出口货物报关出口并按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间作销售账。  

    2.生产企业进出口货物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将外币金额折算成人民币金额入账。企业可以采用当月1日或当日的汇率作为记账汇率(一般为中间价),确定后报基层退税部门备案,1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必须以出口发票上的FOB价作为计税依据申报计算“免、抵、退”税。如采用到岸价(CIF)或成本加运费价(C&F)成交的,应扣除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的运费、保费、佣金等。若申报扣除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按月按实际支付数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的,企业应按照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征收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予以核定。

  (二)纳(免、抵)税申报程序

  1、实行“免、抵、退”税生产企业应按本规程第二条之规定到主管退税机关办理退税登记后,方可办理增值税纳税(免、抵)税申报及“免、抵、退”税申报。

  2、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上做销售后,按规定于次月增值税法定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以下简称基层管理部门)办理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同时报送以下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列资料

  (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消费税应税货物出口业务)

  (3)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

  (4)《生产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报表》

  (5)《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税收资料

  3、附送资料要求及逻辑关系说明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

  (1)“出口货物免税销售额”(第9栏)填写享受免税政策出口货物销售额,其中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销售额为当期出口并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

  (2)“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第16栏)按当期全部( 包括单证不齐全部分)免抵退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与征、退税率之差的乘积计算填报,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应扣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扣税额抵减额”;当“出口销售额乘征、退税率之差”小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时,“免抵退货物不得抵扣税额”按0填报,其差额结转下期。

  (3)“免抵退税货物已退税额”(第23栏)按照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当期应退税额”栏填报

  (4)若本期退税部门审核确认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的“累计申报数”与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应项目的累计数不一致,企业应在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根据《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差额”栏内的数据对下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有关数据进行调整。

   (三)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1、申报期限及申报内容。

  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必须在每月1-15日内对当期(以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期为基准)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进行“免、抵、退”税申报。

  (1)生产企业将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明细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对单证不齐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录入,并做相应的单证不齐标志(缺少报关单的单证不齐标志为B,缺少核销单的单证不齐标志为H,缺少代理证明的单证不齐标志为D,缺少两种单证以上的,同时填列两个以上字母),对该条出口信息的其他项目有关数据暂按出口发票上列明的金额并扣除预估的运费和保险费后录入。

  (2)对前期出口货物单证不齐,当期收集齐全的,应在当期“免、抵、退”税申报时单独录入,一并申报,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参与当期免抵退税的计算。

  2、信息预审。

  

  生产企业将当期及收齐的前期出口单证录入退税申报系统生成明细申报数据后, 须在“免、抵、退”税申报期限内到主管退税部门通过出口退税审核系统3.0版与海关出口报关单信息及代理出口证明信息进行预审。根据预审反馈的疑点对申报数据进行修改,对经预审无疑点或有疑点但已核查无误的出口单证方可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对无法通过预审的当期出口单证,视同单证不齐并做相应的单证不齐标志。

    3、申报资料。

    生产企业在免抵退税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1)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一式五份,下期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时报基层管理部门一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装订退税资料一份);

  (2)计算机申报生成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一式四份,基层退税部门一份,上报主管退税机关一份,返还企业一份,装订退税资料一份);

  (3)经基层管理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原件);

  (4)《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

  (5)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6)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7)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联),属远期结汇(180天以上)的,应附送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远期结汇证明;

  (8)属代理出口的,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

  (9)收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10)当期如有缴税的,须提供《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11)当期有应退税额的,填写《退税申请书》;

  (12)当期有退运货物的,附送《出口货物退运已办结税务证明》(复印件);

  (13)主管退税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4、申报数据的调整。

  对前期申报错误的,当期可以进行调整。前期少报(多报)出口额或低报(高报)征、退税率的,当期可以用负数将前期错误数据在退税申报系统中全额录入冲减,再重新按正确数据申报录入。对于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扣除的运费、保险费和佣金,与原预估入帐有差额的,也按此规则进行调整。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负数录入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对上述涉及调整的申报数据,在当期用负数录入全额冲减时,须在该条录入的“备注”中注明原申报年月及申报序号。

  5、缺单补税。

  对超过增值税纳税(免、抵)税申报期6个月仍单证不齐、外部信息审核未通过或未向基层退税部门进行申报的,由基层退税部门填发“免抵退工作联系单”,转基层管理部门5日内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通知企业对缺单的外销收入视同内销征税。生产企业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后应对缺单外销收入视同内销计提销项税金,并于次月申报期办理增值税纳税(免抵)申报。

  应补增值税税额=缺单外销发票销售收入(FOB价)X出口货物征税税率

  对出口货物属于应税消费税的,基层管理部门应同时责令企业补缴已免征的消费税税款。

  (1)属于从价定率征税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消费税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征收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数量X单位税额;

  (3)属于从量定额、从价定率征税的:应补缴消费税=出口货物数量X单位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X外汇人民币牌价X消费税税率;

  生产企业收齐有关退税凭证后在规定的出口退税清算期内向基层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逾期未申报或已申报但未审核通过的,不再受理企业申报。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核

    基层退税部门受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后,于每月25日前审核完毕,并将相关申报表报送主管退税机关审批。

    1、单证初审

    (1)接收生产企业已通过预审的免抵退税申报资料,按照单证审核要求审核企业申报的免抵退税单证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免抵退税报表种类、内容及印章是否齐全准确,不符合规定的退回企业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填报。

  (2)将免抵退税原始凭证与申报表进行对审,审核凭证与申报表相关内容是否相符,核实原因并进行调整。对超过6个月未收齐单证部分和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手续的免抵退出口货物情况通过《免抵退税工作联系单》反馈基层管理部门处理;

  (3)免抵退税申报资料初审完毕后,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转交复审环节。

  2、单证复审

  (1)对初审转来的免抵退税静态资料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转回初审,由初审退回企业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填报。

  (2)在复审完毕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及《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中签署复审意见并转交计算机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