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一〔199577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规定,标题七按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201号)内容执行;标题十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标题五规定执行;标题十三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规定,第二、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沈阳分局、大连分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迅速在全省组织征收工作,根据《条例》、《细则》的规定和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对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转让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是否征税的问题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得自行转让,只有依法经由国家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或转让。因此,对转让未国家征用的集体土地及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行为,不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应由有关部门来处理。但对转让经国家征用后的集体土地,应按规定征税。

二、关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费用怎样计征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对于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应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但对按国家、省政府、省财政厅和省物价部门(包括规定委托各市制定收费办法的)规定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加计20%扣除的基数。

三、关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的问题

利息的上浮幅度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超过上浮幅度的部分和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以及加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

四、关于在计算增值额中的利息支出如何计算问题

细则》中规定允许扣除的印花税,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印花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中的,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不再扣除。其他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允许扣除在转让房地产时已缴纳的印花税。

五、关于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的问题

对纳税人因计算土地增值税而请评估机构进行房地产评估所发生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六、关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增值额计算问题

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不人别计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七、关于土地增值税的预增值税的预征问题

根据《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