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怀化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规范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统一和公平税负,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
核定征收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9〕377号
)等相关规定,现对我市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核定征收的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不适用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类型
(一)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三、
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与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方式:
(一)核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对收入和成本费用都无法准确查实或者用其它合理方法都无法计算和推定的,可以实行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方式。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和近年经营收入情况,结合征管实际,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纳税人月、季、年应纳税额。
(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对于收入或成本只能准确核实其一的,可以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
我市应税所得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确定:
行 业
|
应税所得率(%)
|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
|
房地产业(怀化城区)
|
12
|
3
|
房地产业(其他县市区)
|
10
|
2.5
|
农、林、牧、渔业
|
3
|
0.75
|
制造业
|
5
|
1.2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
|
1
|
交通运输业
|
7
|
1.75
|
建筑业
|
8
|
2
|
饮食业
|
8
|
2
|
娱乐业
|
15
|
3.75
|
其他行业
|
10
|
2.5
|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或:应纳所得税额=应税收入额×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四、
核定征收完成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纳税人征收方式的鉴定工作,并按照《
核定征收办法》规定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或向纳税人送达《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对鉴定为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当年度不得调整为查账征收。
五、
核定征收企业的申报
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实行
核定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同时填报《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和《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按月或按季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
六、
核定征收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对于收入和成本费用都无法准确查实,或者对于收入或成本只能准确核实其一的,应当于汇算清缴期间及时向纳税人送达《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完成对其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七、
核定征收方式时间的确定
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应在每年汇缴期间完成,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核定征收企业财务管理发生变化,要求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45日内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可按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核实后确定征收方式。
八、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督促其参加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九、纳税人经营多项行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按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十、本公告自2018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
关于《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及目的
我局于2012年下发了《怀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和规范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通知》(怀地税发[2012]13号)文件,对怀化市范围内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对象,适用范围,
核定征收方法,税款缴纳方式,分行业应税所得率的标准进行了明确。现在该文件下发时间已超过5年,期间有些政策依据已发生变化,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纷纷改制,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规模逐渐壮大。但目前部分私营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核算不准确现象比较普遍,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常年亏损,但常亏不倒。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税务部门无法准确核实其应纳税所得额,必然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因此必须按规定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我局此次本着保增长、促发展的原则,不增加纳税人税收负担的前提下有必要对怀地税发[2012]13号文件重新整理发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对
核定征收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征收率的标准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核定征收的范围
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
核定征收方式征收
企业所得税:
①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③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④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⑤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⑥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2.不适用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类型
①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②汇总纳税企业;
③上市公司;
④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⑤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⑥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3.
核定征收方式
核定征收方式包括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与核定应税所得率两种方式。
4.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标准
房地产业(怀化城区):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3%;
房地产业(其他县市区):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2.5%;
农、林、牧、渔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75%;
制造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1.2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1%
交通运输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1.75%
建筑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2%
饮食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2%
娱乐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3.75%
其他行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率 2.5%
怀化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