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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函[2008]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湘地税函〔2008〕11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稽查局、省局直属局:

现将《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推行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函〔2005〕131号)文件精神,为确保全省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工作的顺利开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推广应用的原则

税控收款机的推广应用,采取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按照标准化、程序化、行政监督的工作思路,分行业逐步积极、稳妥实施。

二、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和对象

凡在湖南省范围内的交通运输、建筑、金融保险、邮电通信、文化体育、娱乐、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中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属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范围,均应按省地方税务局统一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

我省纳税人使用的非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凡使用期限满5年的,各地采取以符合国家标准的税控收款机逐步更换的方式予以解决。

三、税控收款机的选型与专用发票管理

(一)税控收款机的选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文件规定,省人民政府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公开选型招标,确定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威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智能商用设备有限公司等6家为我省中标企业,上述以外的企业产品一律严禁在我省销售。

云南佳程防伪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湖南合一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湖南博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湖南金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岛海信智能商用设备有限公司授权湖南世纪博天科技有限公司为销售服务代理商,负责全省地税系统税控收款机销售服务工作;湖南威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浙江正原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自行销售并负责服务工作。

(二)全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规格、内容、联次。

税控发票分为卷式和平推式发票两种。

1.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卷式发票分为定长和不定长两种。

定长卷式发票规格共两种,分别是76×127mm、76×157mm,印制内容包括发票监制章、发票名称、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收款单位、税务登记号、付款单位(个人)、商品名称(经营项目),金额合计(大写)、机器号码、发票密码等内容,必要时加印英文对照。

不定长卷式发票宽度为76mm, 长度按打印内容多少确定,联次由各市州局根据需要确定。

2.平推式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