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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及税收会统核算等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征收及税收会统核算等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01                   晋国税计发〔1999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从1999年11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财预字〔1999〕5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743号通知精神,现就储蓄存款利息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税款征收及税收会统核算等事宜明确如下:

  一、预算级次及预算科目

  1、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及其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均为中央级预算收入。

  2、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不单设预算科目,其“类”、“款”

  级科目名称及代码仍保持不变,即:个人所得税“类”级科目代码为“07”,其下设置的两个“款”级科目分别为0701款“个人所得税”、0720款“个人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二、税款征收

  1、储蓄机构每月所扣的个人所得税,应于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申报,并汇总缴入当地中央金库。汇总缴款时必须使用“税收通用缴款书”,有关栏目填写规定为:“注册类型”栏填写“个体”:“预算科目编码、名称”栏填写最低层级科目,即“款”级科目的编码及名称:“预算科目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当地国库名称。

  2、扣缴义务人支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实际扣缴的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