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5-11-20 晋国税流一发〔1995〕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转发第一条第二款、第一条第四款、第一条第五款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5〕192号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一、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问题。省局于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四日以
晋国税流一发〔199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