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煤炭采掘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8.09.16 晋地税所发〔1998〕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煤炭采掘
企业所得税几个问题的请示》(晋市地税所发[1998]3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新税制前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问题
新税制实施后,企业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和与之相配套的相关优惠政策(包括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新税制前的税收优惠政策,凡没有重新明确的,应停止执行。
二、关于煤炭采掘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认定问题
对煤炭采掘企业,不论其是否办理“筹建矿转生产矿”手续,只要符合“在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