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太原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并地税税一发〔2003〕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 (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第三条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市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借鉴
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工作开展较好地区的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太原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九月八日
太原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西省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太原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
房地产开发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
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暂按下列比例执行:
(一)住宅项目暂按0.5%的比例预征;
(二)其他项目暂按1%的比例预征。
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由太原市地方税务局根据
房地产市场的实际情况确定,各征收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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