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15 鄂国税函〔1999〕3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 (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在全省电力公司系统
增值税清算工作中,各地向省局反映了一些
增值税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电力企业用于抗洪救灾物资征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6〕612号通知精神,对电力企业用于抗洪救灾的电力及其他物资,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二、关于城乡居民“一户一表”报表收费征税问题
“一户一表”报表收费,是供电企业根据电网改造需要,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城乡居民销售电度表并进行安装服务的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征收
增值税。
三、关于城乡电网改造征税问题
(一)各级电力部门下属的物资公司或生产企业,自行生产或外购电力器材物资,销售给电力部门用作电网改造材料的,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将自产的或外购的电力器材物资直接销售给用电单位或居民户,并提供安装服务的销售业务,应按混合销售行为征收
增值税。
(二)各级电力部门下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城乡电网改造工程取得的收入,属征收营业税的应税收入,不征收
增值税。电力部门购进城乡电网改造工程物资,所取得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关于中标服务费是否征税问题
各级电力部门在进行城乡电网改造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