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个体双定业户增值税起点定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9-05 青国税征〔2000〕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个体双定业户定额征收管理工作,解决目前定额管理中尚存在的定税标准掌握不尽统一,定额管理偏松,各局之间定额不平衡和税负偏低等问题,逐步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公平税负,进而逐步完善定税方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建立
个体双定业户增值税起点定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起点定额标准的适用范围
起点定额标准适用于所有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和实行建帐建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征收方法缴纳增值税的
个体业户。
二、起点定额标准的确定方法
起点定额标准的确定采用增值税原理法确定,即根据增值税原理,把费用视同增值额(假设利润为零),乘以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作为起点最低税额。
最低税额=费用x增值税税率
费用=房租+水电费+从业人员工资+工商管理费+其他费用
房租:包括营业房、车间、仓库、摊位、柜台等经营场所的租金。承包承租经营、买断经营、自房自用、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