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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12-12 晋国税发〔2006〕20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6〕16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工作,函调工作由退税部门牵头,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密切配合,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督办。省局将根据情况对各地的函调工作进行考核。

二、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出口货物税收函调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