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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发山西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6.07 晋国税征发〔1998〕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2007)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省局制定的《山西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推动全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工作,省局将在今年下半年对此项工作的进展情况等进行检查验收。具体检查验收方法将另行下文。

附:

山西省国税系统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我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工作积极稳妥向前发展,全面强化个体税收征管,根据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建帐查帐征收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全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国务院、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私营经济税收征管强化征收工作指示为指针,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个体私营业户建帐与查帐征收工作会议精神,严格树立公平税负的治税思想,积极鼓励、引导个体私营业户建帐建制。通过强化查帐征收,规范其经营行为,逐步营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保证个体和私营业户健康有序的向前发展。把建帐查帐征收管理工作与整顿税收秩序,规范税收征管相结合,逐步实现个体私营业户税收的综合控管,促进个体税收征管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建帐查帐遵循的原则:积极稳妥、重点突出、区别对待、循序渐进、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巩固成果、逐步推开。

全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的总体目标:私营企业建帐面达到100%;达到建帐标准的固定个体业户建帐面达到100%(复式帐或简易帐);建帐户查帐征收面达100%。

二、建帐查帐的范围与标准

全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范围:建帐查帐征收范围为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建帐管理办法规定建帐标准的私营业户和个体工商业户。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选择专业市场和业户相对集中的专业街道及大型封闭市场进行试点,抓住重点,抓好典型,逐步扩大。

建帐查帐征收的标准:根据业户的不同情况,分下列不同类型标准:

(一)复式帐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帐管理暂行办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复式帐:

1、2人(含2人)以上合伙经营且注册资金达到10万元以上的;

2、请帮工5人(含5人)以上的;

3、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15000元以上或月销售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

建立复式帐的个体私营业户必须按企业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设置总分类帐、明细分类帐、日记帐,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如实记载财务收支情况,按月报送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财务报表和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建立复式帐的业户实行查帐征收税款方式。

(二)简易帐标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建帐管理办法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简易帐:

1、请帮工在2人以上5人以下的;

2、从事应税劳务月营业额在5000元至15000元或者月销售收入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

建立简易帐的个体工商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要建立"三帐两表"即:经营收入帐、经营费用帐、商品(材料)购进帐、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个体工商户利润表、建立简易帐的,实行查帐和定额相结合的税款征收方式。

(三)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两簿",即收支凭证粘贴簿、商品进销存登记簿。

除上述情形外,各级税务机关应督促符合建帐标准的个体私营业户设置复式帐或简易帐,同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应建复式帐或简易帐的其他业户。

三、建帐查帐征收的方法和时限

全省个体私营业户建帐的方法"统筹规划、分类建帐、分步实施。即:实行先试点后推广,先易后难,先重点后一般,分期分批进行。具体做法:

(一)具备条件有能力自行建帐核算的业户,可要求业户自行建帐,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要求设置帐簿,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在建帐初期,税务机关要定期上门辅导,帮助业户理顺帐务。

(二)不具备条件无能力建帐核算的业户,可委托税务代理机构建帐核算或聘请专职或兼职会计记帐。

(三)查帐征收户和定期定额户均应依法如实申报纳税。对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要及时调整定额。

建帐查帐时限个体私营业户建帐查帐征收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成功一户,巩固一户,规范一户,不要片面追求建帐比例。1998年,私营企业建帐面要达到100%,个体户按建帐标准,分别建立复式帐或简易帐,试点单位按标准建帐面达100%,其他县市按标准建帐面不低于15%;1999年,逐步扩大试点,进行推广;2000年,全面推开,逐步规范,全省达到建帐标准的个体私营业户建帐面达100%。

四、个体私营业户的征收管理

(一)申报管理。

1、实行复式帐核算的个体私营业户,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持纳税申报表、票款结算单、财务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2、实行简易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持纳税申报表、个体工商户利润表、库存商品(材料)盘点表、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3、实行两簿记帐的定期定额户,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限期内,持纳税申报表或《纳税申报手册》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核定税额。对依法经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设置帐簿或暂不建帐的个体工商户;应设置帐簿而不设置帐簿,虽设置帐簿,但帐簿记载和凭证、资料不全,不能准确反映收到盈亏的个体工商户,难以查帐征收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水平按月从高核定其应纳税额。核定定额的程序按省局制定的《征管规程》的程序办理。

(三)税款征收。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个体私营业户纳税人的不同情况核定征收方式。对建立复式帐的实行查帐征收;建立简易帐的实行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实行两簿记帐的实行定期定额的征收方式。个体私营业户可分别实行储蓄化转、预储解缴、信用卡纳税、存款纳税等税款纳税程序。

(四)发票管理。

1.采用复式帐核算的个体私营业户,可以申请领购使用所需普通发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可以申请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采用简易帐核算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3.采用"两簿"记帐的个体工商户,应申请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个体私营业户必须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要求保管使用发票,不得拆本使用,不得转借、代开发票。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必须按规定开具、取得发票,不得无票经营。

(五)税务稽查。税务稽查部门要把对个体私营建帐户的